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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精神,制定本制度。Р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应持有《行政执法证》。Р    二、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具备执法资格,并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职工。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Р    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城市管理时,应严格按照执法工作程序,出示相应有效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的执法活动。Р    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或利用证件从事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无关的其它活动。Р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证件要认真保管,不得随意丢置,证件丢失,损毁要及时报告证件发证机关,按规定注销和重新申办;由于证件丢失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补救措施不利,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对持证人进行责任追究。Р    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证件牟取私利,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执法资格,收缴其执法证件,并对持证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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