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做好登记,并向局装备管理员备案。人员调动或者辞职,装备移交本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各单位做好登记,并报局装备管理员备份。各单位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认为应移交给局管理的,移交给局装备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装备统一入库。Р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执法通讯装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严禁将执法通讯装备外借或私用。Р 第四章办案装备管理Р 第十六条按照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要求,根据城管执法办案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配齐配足电脑、摄像、摄影、录音等必要的办案取证装备,逐步实现城管执法的现代化、正规化、信息化。Р 第十七条办案装备应由专人使用和保管,管理使用办案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Р 第十八条办案装备主要用于执法取证、案件管理、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执法办案工作,不得随意将办案装备外借或用于非执法办案工作,严禁利用网络设备聊天、玩游戏、炒股等。Р 第五章安全责任与检查考核Р 第十九条各单位负责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装备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执法装备保管和使用人具体负责执法装备安全工作。Р 第二十条执法车辆定点停放,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个人装备自行保管,其他装备应固定场所(柜子)放置。Р 第二十一条督察室受局委托对各单位的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对执法队伍的督查考核。Р 局装备管理员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备案的装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考核,发现备案与实际不符的,对各单位扣分处理;发现装备外借等违规使用的,对各单位扣分处理,发现装备遗失的,要求各单位核查,明确责任,造价赔偿,并由局领导对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免谈话处理。Р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反规定管理或使用执法装备,影响执法工作或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由局领导对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