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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要求定期审核和更换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Р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Р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不出示或出示无效证件,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执法类别和范围。Р第十四条法规科应当严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在岗培训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所在行政执法单位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刁难监督检查。Р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科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其行政执法证:Р(一)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Р(二)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Р(三)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私的;Р(四)粗暴、野蛮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Р(五)有重大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Р(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的;Р(七)持未经审核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的。Р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Р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单位、上级单位法制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Р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农业局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Р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惠民县农业局法规科负责解释。Р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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