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办法执行。5、液体废弃物:主要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机废液和有毒有害的无机废液(例如含汞、铬、铅、铊等重金属废液、氰系废液)。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分别使用专用废液桶存放,统一回收处置,具体依《南京中医药大学化学品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处理。6、实验用剧毒物品、自燃物及强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化学性质进行处理后达到可回收标准后,再进行倾倒回收,并按化学性质明确标示和分类存放。具体依《南京中医药大学化学品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处理。第八条动物尸体、器官及相应辅料等的处置办法依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人体解剖实验废弃物处置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基础医学院协调另行制订;有毒中药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会同药学院另行制订;化学品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另行制订。放射性实验废弃物由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学校将另行制订管理办法。第九条实验人员应做好有害实验废弃物的预处理并分类收集及暂存,不得暂存于公共场所和不安全的场所,并应按规定时间及时清理。不同类别的有害实验废弃物依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或细则执行。将废弃物集中存放到校危险品仓库危险实验废弃物储存间。学校集中存放的危险实验废弃物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通过有资质的处理公司定期处置有害实验废弃物。第十条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凡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其本人和导师、指导老师等的相关责任。产生单位负责人、导师和指导老师有责任做好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如何正确处理有害实验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知识、规章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和监管。第十一条任何人有责任对不规范处置有害实验废弃物、造成污染环境和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纠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