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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节水节电制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及时通报结果。(一)禁止在办公室、值班室等场所使用电水壶、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器,违者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对所在部门或科室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对使用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二)禁止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部门职责,由部门落实责任人,给予部门和责任人50—1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三)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热毯。违反规定,除没收电器外,对使用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四)院内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单独装表计量,按时校表、抄表,不得拖欠水电费。欠费者,按当月应缴的水电费以每天1%追加滞纳金,直至缴清;对超过三个月拒不缴费的用户,停止供电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欠费方承担。(五)发现窃电,对当事者处以罚款500元,屡犯或窃电量大的,按窃电量的5-10倍罚款,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六)为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对当事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对所在部门或科室处以300-500元罚款。(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转接水电,发现有私自转接医院水电,一经查实,按转接容量和转供时间测算,对转接安装人、使用人分别追收水电用量的5—10倍水电费。(八)绿化用水严禁使用消防栓水浇灌绿化,违者一次罚款2000元。严格控制使用自来水浇灌绿化。(九)严格禁止使用自来水冲洗私家车,违者罚款100—200元,并通报批评。(十)水电计量装置设施属于医院财产,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移位和更换,更不得表前使用,违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总务科下通知单,到财务科交款,不按时交款者,院内职工由财务科从其工资中扣除;承包单位停止其在院内从事经营活动。六、本管理办法由总务科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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