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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案例学习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客户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系辽宁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Р半月后,该银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交易存在较多疑点,要求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资料,发现对方提供手机号码为空号,遂向人民银行报告及分行。Р存在主要疑点为:Р客户受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Р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Р对于10万元差额没有进一步提出疑议,却顺利接收银行清点结果Р当地人民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某银行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监督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银行的更高层银行(省级分行)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当地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果断采取措施Р,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人秘密调查取证。调查证实,同一期间,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以类似方式存入两笔人民币合计200万元。但另一家银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以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Р案例分析:Р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某银行和另外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规定。Р 《反洗钱法》规定:客户由他人代办业务,金融机构应同时对代理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Р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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