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十节材料检验Р一、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检验报告方可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Р二、 对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Р三、建设单位、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Р第十一节技术检验Р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Р第十二节隐蔽验收Р一、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Р二、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Р三、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Р四、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Р第十三节中间验收Р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主体工程分层次、某一部分特殊工艺、特殊设备的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Р第十四节设备试运转Р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Р1、 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Р2、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Р3、 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Р4、测试量具,工具齐备。Р二、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Р三、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Р第十五节竣工验收Р一、竣工验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