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本本主义》、《论持久战》、《为人民服务》、《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为权利而斗争》、《认真对待权利》、《权利的时代》、《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 等等。张文显教授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中列举了许多法律谚语、经典名句, 它们就是金句。“它们凝聚着千百年来法律实践的智慧和法治文化的理性, 以简洁、优雅、精湛的语言承载和表达了人类社会的法理”。笔者自己写的一些论文和著作, 其标题不敢说是金句, 但力求是观点、命题和思想。如“形而中学”、“形中法学”, “无偿人权和凡人主义”, “商土中国”, “从平权到身份”, “从契约到人权”, “法学应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经济的法律分析”, 等等。Р这里涉及到法律语言或法律修辞的问题。法律语言是由法律的属性决定的。法律具有普遍性, 要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就要求法律大众化, 法律要易于记取、便于传播、利于遵循;法律有其特定的载体, 无论是鸿篇巨制的法典, 还是单行条例的规定, 都要表现为一条条的法条。这两者决定了法律最理想的表达方式就是一条条的法条, 最好就是一条条的格言、一系列的警句。许多宗教文本也是如此, 如《摩西十诫》等。这也是法律与宗教的相通之处。那种文字堆砌、条理不清、诘屈聱牙、晦涩难懂、专业小众的文字, 不能众所周知、耳熟能详、口口相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行之得法, 与法律的属性相抵触, 不是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风格。在这方面, 我们还需要大大地提高自己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能力。正是我们许多法律人的不良语言文字风格, 人为地在法律与大众之间自设樊篱, 以人为壑, 严重影响了法律向社会大众的传播普及。要改变这种情况, 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学习金句, 提炼金句, 用金句去表达法理和法律。如果有了许多法理金句, 法理学就转型升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