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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使用者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又有意向转让、出租闲置土地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或租赁协议,盘活利用土地。Р9.无偿收回。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Р10.法律法规和各地规定的其他方式。Р(二)闲置土地处置程序。Р1.闲置土地原因调查。根据闲置土地清理台帐,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告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在15天内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陈述,书面说明土地闲置原因等情况。对闲置土地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土地闲置Р属于政府原因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Р2.闲置土地认定。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告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虽提出陈述但经调查后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等信息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门户网上公布。Р3.协商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相关权益人协商(土地使用者、抵押权人、司法机关等),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两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综合相关权益人意见后直接拟定。Р4.方案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土地闲置费由国土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律强制执行。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并按程序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处置方案确定的处置方式和时间节点,监督土地使用者依法依规用地;土地使用者要及时反馈处置方案执行情况。Р低效用地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程序,采取分割转让、增资扩能、签订补充合同、有偿收回、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督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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