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Р(一)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地质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Р(二)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Р(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Р(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Р(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Р(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Р(七)其他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Р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和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和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和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Р第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标准。Р第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Р第十一条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理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时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Р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三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考评。Р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Р第十五条《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当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Р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