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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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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使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引发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引发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引发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引发地质灾害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一)处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引发小型地质灾害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引发中型地质灾害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引发大型地质灾害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八、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一)处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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