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Р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Р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_ 种方式处理: Р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Р2.提出异议后,双方协商解决。Р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Р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Р1. 小区绿化配套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交付使用。Р2. 小区健身器材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交付使用。Р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Р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_ 项处理: Р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赔偿买受人损失。Р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Р第十六条保修责任。Р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Р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Р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Р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Р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全体小区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