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Р(四)对单位存在的依靠自身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不主动上报或者整改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措施后,未按照期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Р(五)拒绝、不配合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故意隐瞒安全隐患的。Р(六)对下列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Р1.未按照国家办学标准,超班额、超规模办学的;Р2.不具备住宿条件招收住宿学生的;Р3.违规出租、出借校园、校舍的;Р4.校园内施工不采取安全措施的;Р5.建筑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每年进行检测的;Р6.机动车随意出入校园未采取限制措施的;Р7.校车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运行的;Р8.未按照要求落实值班值宿制度,或者值班值宿人员空岗、漏岗的;Р9.其它影响校园安全的行为。Р第四条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Р(一)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年度“平安校园”评比资格。Р(二)约谈戒免。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约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班子成员。凡被约谈戒免的,取消单位年度Р“平安校园”评比资格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Р(三)职务调整。由教育行政部门纪检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Р(四)行政处分。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Р第五条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Р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