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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Р第二十二条如果教学责任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或旷课,除对当Р事人按出勤制度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责任事故中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要记入事故责任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绩效评价、考核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Р第五章申诉与仲裁Р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成立由党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Р第二十五条过错责任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以内提出申诉。申诉由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在规定时间内,过错责任人未提出申诉,学校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即被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Р第二十六条仲裁决定要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查。Р第二十七条在10日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内组成教学责任事故审核小组,调查审核后,报上级研究做出复查结论。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对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教学责任事故行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Р教学责任事故涉及违法的,由学校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二十九条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校要制定教学责任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责任事故预Р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责任事故发生。Р第三十条重、特大教学责任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教育局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过错责任。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Р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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