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Р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Р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Р以上补偿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Р五、被裁减人员对象Р被裁人员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人员不在被裁减人员之列: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Р(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Р(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Р(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Р(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六、其他事宜Р1、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由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负责统一解释。Р2、本工作方案自201X年10月20日实行。Р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Р(公章)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