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Р 湖北XXXX公司系原国有企业湖北XX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液压油缸分厂与浙江XX科技股份公司联合组建而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主要承接对外加工业务。由于企业内部规模小,自动化程度不高,仍停留在小作坊的生产方式,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导致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现急需调整经营方式。根据企业内部实际状况,结合企业外部环境影响,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国家相关法律范围允许范围内进行经济性裁员。具体方案如下:Р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20XX年全年累计亏损万元,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致于需要解雇一定数量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规定,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定情形,我公司完全符合法定的经济性裁员构成条件。Р 公司在岗人数为63人,计划裁员人,占全公司总人数的百分之,符合《劳动Р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之规定。Р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Р 以上补偿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Р 被裁人员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人员不在被裁减人员之列: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Р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Р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Р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Р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