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的征收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由于坟地与一般土地具有极大的不同,征收时不需要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不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及居住条件,只需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或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即可。Р2、农村坟地的征用补偿。《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依法征用农村的坟地,被征用后,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如有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Р《物权法》对于农村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处理,这也进一步保护了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Р六、结语Р“万物生长地是根,百业兴旺土为本”,土地是中国老百姓的命根子。如何在保护农村坟地合法权益的同时,促使其不断走向规范,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禁止占用耕地建坟,允许建坟的地方,应当限定墓地和墓穴面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坟地埋葬。另一方面,严格坟地审批、转让和登记,对于合法拥有着应当给与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