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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法不力的重要原因在打击假冒伪劣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处在第一位,在查处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往往不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因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着行政执法权限过大的问题。而正由于行政执法权限过大,有时会导致行政执法代替司法维权,模糊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造成了以罚代罪、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出现问题后,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现行体制的不合理性和不健全性。使知识产权保护.页眉..页脚沦为一种利益工具,而真正的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并没有真正得到保护。(四)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1、司法工作程序和效率上存在一些不足目前,我国一些法律程序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这些不合理的程序使一些正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没有能够得到及时保护,程序上的不科学、不合理往往延误了司法判决的时间,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司法程序存在不科学的地方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中,有一些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仍然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一些违法者利用司法程序上和司法效率上的漏洞,逃避了法律的打击。另外,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执法环境的恶劣、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都造成了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2、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我国还普遍存在着,从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司法公正问题还非常严峻。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缺失、部门利益驱动、司法人员腐败等原因都可以造成司法不公,司法结构、法制结构和地方公共政策的不协调,也使得司法不公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司法不公,既使知识产权人对依法维权丧失信心,使侵权行为更加猖獗,也给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恶性循环。3、司法人员专业素质、职业道德较低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有些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相对低下,有的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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