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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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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蛙类、益虫等; ?3、经济野生动物,指那些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4、有害野生动物,如害鼠及各种带菌动物等。Р全世界有794多种野生动物。由于缺少应有的环境保护而濒临灭绝,76科300余种动物濒临灭绝。Р向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说“不”!? ——野生动物保护案例说明Р案情:2004年6月12日,郑某将其在国外竞拍所得的两根非洲象象牙雕刻品用塑料泡沫包装后放置在其携带的蓝色拎包内,从法国巴黎搭乘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郑某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当场在郑携带的蓝色拎包内查获象牙雕刻品2根,重6000多克。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两根象牙雕刻品由2整根非洲象象牙雕刻而成。另经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郑某携带的两根象牙制品是我国民国时期的文物。Р法律分析:从入罪的角度出发,将本案中的象牙制品视为珍贵动物制品,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非洲象属《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所列的动物物种,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因此,非洲象牙制品属于该条规定的“珍贵动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郑某携带两根非洲象象牙进境,既没有出口国的出口许可证,也没有允许进口的证明书,仅仅凭借其在法国拍卖行的发票不能证明其进出境行为是符合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其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携带象牙制品非法入境,符合刑法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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