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酒后驾车以“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入刑,这意味着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各级司法机关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将由行政处罚阶段进入刑事处罚阶段。笔者对比了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认为修正案的规定仍然失之于轻,难于有效遏制酒驾大幅上升的势头。Р《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看来,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现象普遍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提高酒后驾车违法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民的整体的安全意识。Р(二)笔者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对酒后驾车的打击力度。Р首先,我国可以提高刑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如将交通肇事罪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至无期徒刑。Р其次,重新制定更为严格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标准。如规定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无需考虑赔偿能力,从而认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Р最后,将买酒和劝酒人与酒后驾车的司机列为共犯。美国是实行买酒特许制度,即使有资格卖酒也不得卖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在日本,卖酒给司机是要负连带法律责任的。笔者建议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些做法,比如:禁止向司机卖酒,禁止对司机劝酒,否者,出了交通事故依法将买酒和劝酒人与酒后驾车肇事司机列为同犯,让其负连带刑事责任。这样可以降低刑法对酒后驾车的容忍度,从而增强刑法对于酒后驾车的威慑力,有效减少酒后驾车的出现。Р总之,酒后驾车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刑法对酒后驾车的打击力度是行之有效的遏制其频频发生的方法之一。通过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完善和配合,酒后驾车的问题将被历史洪流冲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