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受贿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立案数额:五千元以上2006年底,陶某被浙江武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命为副经理,并安排到该公司驻安福县分公司负责日常事务。陶某在分公司时利用该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55800元,其中:以许愿发包工程的手段,通过借钱的形式,收受刘某30000元,曾某5000元,刘某5000元,王某和朱某各2000元;承诺出售好的地皮,通过借钱的形式,收受刘某某1000元;承诺把旧房子划入开发区,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收受王某某9000元;通过发包水管安装的手段,收受欧某1800元。经法院审理,陶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手段索要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行贿、索贿的名目让人眼花缭乱,包括信息咨询费、业务介绍费、节日慰问费、劳务费、茶水费、辛苦费、外协费、拜年费等等。行贿内容也非常丰富,有送现金、礼卡、贵重物品的,有为受贿人免费建房、装修房屋、提供建材的,有为受贿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发票的。*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相关知识:特别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