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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精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的市场价格。(根据条例第19条)11.1.4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条例第23条)11.1.5部分被征收人(含无法联系到的被征物持有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时,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根据条例第26条)11.1.5.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条例第26条第3款)11.1.5.2市县级政府根据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办理征收事宜。12履行《安置补偿协议》12.1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根据条例第27条)12.1.1当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法律渠道督促被征收人履行协议。(根据条例第28条)下接步骤13.212.1.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市县级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条例第28条)下接步骤13.313实施征收安置补偿13.1被征收人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应遵照统一实施的原则,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履行协议的期限应考虑和法院强制执行日期同步进行。13.2征收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的被征收物并同时予以补偿。(根据条例第28条第2款)13.3市县级政府依据生效的补偿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的被征收物并同时予以补偿。(根据条例第28条第2款)14征收完毕,交付拆迁14.1所有被征收人搬迁后,对被征收物予以拆除。市县级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文档副本转交给投资主体。投资主体有责任无条件履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所明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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