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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可分配利润归设立人支配。Р第十八条本所设立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Р第十九条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Р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Р第二十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Р(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Р(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Р第二十一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Р第二十二条清算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务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Р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Р(一)清理律师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Р(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律师所未了结的事务;Р(三)清缴所欠税款;Р(四)清理债权、债务;Р(五)处置律师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Р(六)代理律师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Р第二十四条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Р第二十五条本所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最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本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产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Р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设立人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Р第十一章其他要说明的事项Р第二十七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展开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Р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Р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Р设立人签名: 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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