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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由合伙人按比例出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对服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Р第二十八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法律服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Р第二十九条法律服务所的公共费用支出按照比例摊销。Р第三十条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具体提成比例是%。所内执业人员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Р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对其业务创收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扣除各项税(规)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法律服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法律服务所发展,创收人员对其积累的财产拥有专有使用权。Р第三十二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Р第三十三条本所为专职人员办理养老、人身、医疗保险。Р第八章停办和清算Р第三十四条本所因下列原因停办或解散:Р1、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解散的;Р2、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未能开业或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Р3、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六个月内未能补齐;Р4、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业务;Р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Р第三十五条本所被停办或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对法律服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Р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公共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合伙人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各合伙人享有。法律服务所积累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人协议约定的比例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Р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后,本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票据、有关文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全部上缴原登记机关。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所合伙人签字并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Р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修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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