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Р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Р (四)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Р (五)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Р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Р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Р 第五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Р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Р 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Р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Р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Р第五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Р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Р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Р第九章附则Р第五十九条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Р第六十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凡与中国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协议均视为无效协议。Р第六十一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裁决。Р第六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省司法厅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各一份。Р 合伙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