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Р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Р第二十一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市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经费使用应根据《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实验室建设。Р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Р第二十三条 由市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单独挂牌登记制度,依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无权处理。Р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经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验室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Р第七章评估考核与奖惩Р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制定《洛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规则》,每年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等。Р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承担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为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并酌情追回已拨资金。Р第二十六条 对处于建设期的实验室暂不进行考核,自建设期满的下一年度参与考核。Р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申报条件,考评中考核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择优支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Р第七章 附 则Р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洛阳市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Luoyang Key Laboratory of xxx”。Р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