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要经院(系)领导及保卫处批准,由二名教工同时领Р取。所有剧毒药品必须保存于专用的铁皮毒品柜中,要求双锁,二人Р保管,严防失窃。Р6、储存化学药品的实验室,要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Р第六条气体钢瓶的储运和使用规定Р无论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钢瓶,皆属于高强度的潜能释Р放源,有引发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危险。因此,根据《气瓶安全Р监察规程》和我校的实验情况,特制定气体钢瓶管理规定: Р3、用于教学、科研、生产的各类气体钢瓶,均统一由总务处购瓶、Р 购气。按其化学性质不同分类,存放库区。气体钢瓶库设专人Р 管理。Р凡存入校供应库的钢瓶,安全管理,由总务处负责。Р凡正在使用的钢瓶,安全管理,则使用单位负责。Р2、凡科研小组、教学小组或个人购置的气体钢瓶,以及由他们从外Р单位借用的气体钢瓶,由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管理,不得漏管。Р3、各类气体钢瓶库(房),都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日光爆晒,Р高温,防止电火花,严禁明火。Р4、气体钢瓶不准与可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混存。气体性质相抵触的Р钢瓶不准混存。Р5、搬运各类气体钢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体泄漏的钢Р瓶,不得进入实验室。Р6、气瓶应直立固定。使用时必须按装减压阀,减压阀必须仔细旋妥。Р不准直接放气。凡属剧毒气体钢瓶:氢、氧钢瓶原则上不得搬入室内Р使用(个别需要者,须经院(系)实管组批准)。化学性质相抵触的Р气体钢瓶,不准同室使用。Р7、正在使用的各类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少于 10 米。液体气体钢瓶Р内压低时,严禁用明火烘烤,各类高压气瓶内的气体,不可全部用尽,Р应保留 0.2 兆帕余压。Р8、凡盛装有自聚、自爆性质的气体钢瓶(如乙炔、乙烯、丁二烯等),Р储存期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者,要及时处理,清洗钢瓶后再灌气。Р这类钢瓶,使用中要防止受热。发现钢瓶温度升高,要立即停止使用,Р迅速冷水降温,直至不再发热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