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求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Р(四)损失、险情和其他不良的内部控制绩效的历史情况;Р第二十四条违规、险情、事故处置和纠正与预防措施Р本行应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与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包括:Р(一)发现违规、险情、事故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Р(二)及时处置违规、险情、事故;Р(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生和再发生,并与问题的大小和风险危害程度相一致;Р(四)纠正与预防措施在实施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Р(五)实施并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Р(六)险情和事故的责任追究。Р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体系评价Р本行应按策划的方案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Р评价方案的制定,应以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业务和管理流程及相关区域的状况和以前的评价结果为依据。评价方案应包括评价的目的、准则、范围、频率和方法,以及执行评价和结果报告的职责与要求。评价应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活动,被评价机构的管理者应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原因,并验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根据评价的结果对内部控制体系做出评价,必要时可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内部控制水平的等级。评价结果的信息提供给管理层参考和决策。Р评价应由所评价的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评价人员应能够胜任评价工作。Р第二十六条管理评审Р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本行定期组织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Р管理评审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Р(一)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的结果;Р(二)内部控制政策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情况;Р(三)对内部控制体系有重要影响的外部信息,如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Р(四)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Р(五)事故和险情以及重大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状况;Р(六)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情况;Р(七)内部控制体系改进的建议。Р管理评审应就以下方面提出建议:Р(一)内部控制体系及其过程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