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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经营例会制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经营例会,保证例会和议事内容的权威性,确保例会的按期举行和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有效决策,提高效率,特制定以下例会制度。Р第二条经营例会每周一上午08:00集中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持人与参会人员协商后随时召开。Р第三条例会组成人员为行长、监事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及行长认为应参会人员。Р第四条经营例会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分工负责情况由行长主持,综合办公室记录。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行长指定主持人或记录人。Р第五条经营例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Р1、讨论本行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各项决定的措施; Р2、根据本行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研究制定周度、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Р3、研究讨论员工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Р4、研究讨论新型金融产品开发、设备更新方面的方案和措施; Р5、研究讨论员工、干部自律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 Р6、部门、岗位的设置、调整; Р7、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Р第六条经营例会要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原始记录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备查。Р第七条经营例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提出对议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禁止无故迟到及缺席Р第八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向外泄露。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Р第九条与会人员如违反议事纪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其责任。Р第十条经营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各自分工落实到人,认真落实和督办,并将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向经营例会或全体职工通报。Р第十一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经营例会讨论,作出相应调整。Р第十二条本制度自04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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