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Р3、不准向储、贷户收取任何好处费和礼品;Р4、不准再兼职其他金融机构;Р 5、不准借营销本行产品搭车推销其他产品;Р 6、不准违反本行统一的宣传口径和规定夸大宣传误导客户;Р7、不准故意向本行提供虚假信息或帮助贷户出具不实文件;Р8、不准利用本行联络员身份从事本行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Р第三章薪酬与计发Р 第七条本行对联络员提供的收存、收贷、收息等可量化信息服务及劳务,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信息费和劳务费。Р第八条联络员储蓄信息费按月进行支付,计付比例为存款存量(上一年度年末存款余额)按a‰计付,存款增量(本年当月日均存款余额-上一年度年末存款余额)按b‰计付,计算公式如下:Р存量存款手续费=上一年度年末存款余额×c‰Р增量存款手续费=(本年当月日均存款余额-上一年度年末存款余额)×d‰Р 第九条贷款信息费按其所推荐,并经本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回额计发信息费(以推荐信为据),计发的比例按实际收回利息的e%计算后逐次发放。Р第十条其他拓展业务的信息费计发可按户、笔另行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另定。Р第四章联络员的培训Р第十一条本行分阶段对联络员进行培训,联络员须积极主动接受本行在业务和技能上的培训,对必要的业务培训不得无故缺席。Р第十二条联络员的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食宿费用由本行负担。Р第五章协议中止与解聘Р第十三条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者予以解聘:Р 1、在聘期间,业绩长期滞后无改观者;Р 2、在聘期间有严重违反本行规定和聘用协议及管理办法者;Р 3、当地群众对联络员工作不满意,口碑不佳者;Р 4、联络员在聘期间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该项服务工作者;Р 5、本人主动提出中止服务者;Р 6、除本条第二项需立即解聘以外,以上的解聘、中止做出决定方均应提前一个月予以说明情况,双方办理必要的交接和人员的选定,并结清全部经济手续;Р7、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