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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外出清收时,一切生活费、住宿费、差旅费用在管理部所提费用中列支,并按规定呈报主管主任审查。Р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对盘活人员要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工作。盘活人员要遵守纪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清收盘活,凡连续两个月毫无盘活成效的只发生活费200元。Р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人员实行财务专项管理和考核,实行收支两条线。Р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按规定比例计提费用,有盈余时按盈余总额的40%奖励给资产管理部,剩余部分作为业务发展基金。Р第五章 手续费的提取Р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对收回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按借款年限提取手续费。Р(一)1990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合计35%提取。Р(二)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合计的25%提取。Р(三)199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合计的15%提取。Р(四)2001年12月3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10%提取。Р(五)资产管理部收回的抵债资产,预提应提手续费的40%,待资产变现后再提取40%。Р(六)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完善贷款手续,保证债权的按本息1%提取。Р(七)完善手续,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按5%提取。Р第六章 基层社及责任人的配合Р第十九条   基层社主任有配合资产管理部清收的义务和责任。各社成立信贷资产清收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配合资产部清收工作。Р第二十条 清收范围内的经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审批责任人在配合资产部清收时,要做到人员到位,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无误的。Р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对不积极配合的相关信用社和责任人在考核工资范围内进行处罚,并建议联社责令其离岗收贷。Р第二十二条基层信用社责任人清收范围内的贷款,由于清收不力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由基层信贷员承担1%的手续费。Р第七章 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行文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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