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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诚信举报制度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受理单位、受理时间和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原处理结果的意见、要求;Р(二)呈阅。及时将《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信举报登记表》呈报联社主要负责人阅批。Р(三)处置。根据联社主要负责人对诚信举报事项的批阅指示,及时做好承办、转办工作。Р1、承办事项。诚信举报管理部门及时与诚信举报人取得联系,进一步详细了解举报问题;组织人员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取证,核实和了解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严重性;调查核实时,应将证据材料保存齐全,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呈报联社主要负责人。经联社有权决定的机构对诚信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落实处理决定,并向诚信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Р2、转办事项。不属于诚信举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办理。转交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将《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信举报登记表》复印件一并转给查办单位,并及时了解查办单位的处理情况。Р第五章奖励与处罚Р第十二条对诚信举报人如实举报,并因其举报及时发现重大违规问题或经济案件或安全事故的,由县联社对诚信举报人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对因诚信举报而及时避免或控制经济损失的,按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低于5‰给予诚信举报人经济奖励。Р第十三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Р第十四条对泄露诚信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或因透露有关事项而可能造成诚信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的诚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Р第十五条对举报属实而又经常出现影响稳定及形象的重大诚信举报事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实行重点管理,并对客户反映的问题,明确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辖属各分支机构。Р第十七条本办法由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制定、解释、修订。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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