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范围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Р(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员已经受理,并告知其相应的保密义务,并及时按第七条要求转报。Р第九条合规部负责人对受理的违规举报应作出初步分析或断定,认为需要组织调查或上级领导要求调查的,应积极牵头相关部门成立专项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各相关部门、支行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Р第十条调查小组由合规部、稽核部和违规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Р第十一条调查时调查小组成员有权调阅相关的业务材料或通过谈话、检查、问卷等形式向有关人员核实情况。调查小组在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并对采集的相关违规证据妥善保管。调查完毕后,应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调查确认违规行为属实的,按照总行规定对相应的违规人员进行处罚。Р第十二条合规部应建立诚信举报台账,由专人对诚信举报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Р第十三条所有涉及处理举报事项的人员都对举报事项和调查、核实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信息、调查事项等情况转告被举报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核实举报事项时,要尽可能的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被举报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在合理情况下从上述处理行为中推断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Р第十四条举报人在发现违规事件的第一时间进行举报,且举报事项清晰,经调查内容属实的,总行将视情况给予奖励。Р第十五条除了对举报查实的违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总行还将对下列人员进行处罚:Р(一)知情不报的;Р(二)采用毁灭违规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为违规人员隐瞒违规事实的;Р(三)故意泄密或未按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导致无意泄密的;Р(四)恶意诬告的;Р(五)对举报人员或调查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Р(六)对调查人员未给予必要的协助甚至阻扰的;Р(七)合规员或合规部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举报的;Р(八)其他应处罚的情形。Р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