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批准,并安排就近生态护林员代为巡护。第十九条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护林员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考核。检查考核主要内容为护林制度建设、护林责任落实、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特别是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成效。考核结果作为生态护林员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生态护林员经费管理第二十条生态护林员劳务工资按月发放,标准为1万元/人•年。为简化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简化发放程序,节约工作成本,生态护林员劳务工资一律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存折发放到位。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应安排生态护林员奖励资金、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费。奖惩措施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生态护林员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模范执行巡护任务,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有功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对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违犯法纪者,由聘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工资、解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一)管护区内无野外违法用火,无火警火灾及其它破坏森林案件发生的;(二)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的。第二十四条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其聘用合同。(一)管护区域内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二)管护区域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三)管护区域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为害不及时报告,造成为害蔓延酿成重大损失的;(四)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五)参与毁林盗伐、乱捕滥猎或者包庇他人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的;(六)外出务工或已经脱贫的。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因地制宜的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