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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的保护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3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资租赁虽较为成熟,但相关立法略显薄弱和分散。界定纠纷是否适用融资租赁法律有两个标准,是否全额偿付及设备所有权在期满时是否归属出租人,必须指出的是,英国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自始至终不能成为设备的所有人,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租期终止后租赁物归属承租人的条款。法国将融资租赁视为设计资本性货物及工具设备的租赁,由于各国对融资租赁的性质和法律关系的认识不同,严重桎梏了融资租赁的形式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进行原则性的指引和倡议。虽然目前签署该公约的国家数量并不多,但该公约的影响有目共睹,在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更加国际化和统一化,通过各国的沟通与协调,融资租赁的交易规则有望取得研究的目的租赁的法律规制都非常稀缺,出租人因缺乏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而导致了年代融资租赁业的停滞与倒退。我国长时期以来对融资租赁的立法和权利保护机定并不完善,在交易实践中也有许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出承租人享有购买部分或全部租赁物的选择权。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化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通过多边条约得到了印证与采纳。可以预见,在未来的融资租赁业,交易的规则与开展都将全球认可的统一模式。中国民航于世纪年代初将融资租赁引入我国,自此融资租赁得到较快发展。融资租赁在当时作为引进外资先进技术的重要形式,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革新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不能忽视的是,目前无论域内域外,对融资制缺失,导致了该行业发展出现混乱,融资租赁的优势得不到发挥,加上有关纠纷迟迟无法得到解决,融资租赁缺乏稳步发展的制动剂。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专列一章,对融资租赁的性质、合同的主要条款、租金的构成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但不可否认,我国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的规租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承租人欠租、违约、恶意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物及承租人破产时的救济措施都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加上相关配硕士学位论文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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