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要想从源头上解决购买“小产权房”法律风险就必须从我国的土地制度着手。大致上,我们将农村集体组织的分为城市郊区和非城市郊区两种。目前,购房者购买的小产权房绝大部分是属于城市郊区的那种,因为这里贴近城镇,上班、上学比较便利,生活、休闲、购物设施比较齐全,所以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还是要解决购买城市郊区小产权房的问题。基于我国城市郊区的农村宅基地或其它集体土地,城市化过程中,势必是要成为城市公共设施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的考虑,最值得考虑的做法就是国家放弃将城市郊区的农村宅基地先由国家国有化之后再竞标给房产开发商的做法,而认可城市郊区的农村宅基地拥有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样一来,农民对分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是的完全的土地以及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可以进行自由交易,那么大部分购房者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将迎刃而解,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购房合同也当然合法,有效。不过,具体如何操作,笔者尚在构思中,但肯定这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为了保障城市郊区土地私有化的顺利实施,必须出台一系列的保障制度。其中涉及的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建设也是非常复杂的,毕竟国有土地制和集体土地制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很长的时间对于购房者购买非城市郊区的农村“小产权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禁止该种法律行为,原因很简单,如果这部分土地也允许农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很可能会动摇我国耕地面积的底线,对社会发展不利。Р 参考文献: Р [1]原国家建设部.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2007. Р [2]王卫国,王广华.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Р [3]曾青.小产权房问题的显示困惑于法律路径——以城乡统筹背景下地成都小产权房为样本.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1. Р [4]阮可.试论“小产权房”的风险链.商场现代化.2008(5).Р------------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