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四)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Р(五) 虽有违规行为,但在投诉前或处分前已自动纠正的。Р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Р(一) 拒不接受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被投诉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Р(二) 拒不执行委员会决定的;Р(三) 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的;Р(四) 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Р(五) 曾因执业违法、违规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Р(六) 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疏忽、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委托人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Р(七) 因违规行为受到二次处分以上的;Р(八) 产生保险事故的。Р第十五条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多次、连续受到处分的,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Р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违规会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委员会可以同时作出行业处分。Р会员违规行为严重,应当受到司法行政处罚的,委员会应当在作出行业处分后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Р第十七条对于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个人会员,律师协会除责令其继续执行外,还应增加其当年度律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课时:对给予训诫处分的被处分会员,增加8小时的培训课时;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被处分会员,增加16小时的培训课时;对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被处分会员,增加24小时的培训课。Р个人会员拒不参加上述培训的,律师协会应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暂缓注册;如果被处分会员为律师事务所的,应要求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它负责人参加上述培训,拒不参加的,律师协会应给予该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予以停业整顿或暂缓注册。Р第三章附则Р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Р第十九条本细则经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