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工会主席( 副主席), 上级工会会同同级党组织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评价仍不满意的,应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基层单位及其党政领导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各类评先表彰的,会员评家必须达到满意等次 85% 以上。第二十一条未建立落实会员评家制度的基层工会,不得推荐为上级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取消其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当年工会系统评先的 5 资格;对未建立落实会员评家制度的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单位,在复查验收中取消其荣誉称号。第六章会员评家的领导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在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要把会员评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紧密结合起来, 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总工会和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分类型扎实推进,努力促进全省基层工会基本建立会员评家制度。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会员评家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激发会员参与评家的积极性,正确把握会员评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力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会员评家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上级工会在考核验收各等级的职工之家工作中,会员评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应作为重点内容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逐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会员评家制度。第二十六条考核验收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职工认可率要求,按《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职工小家应建立相应的评议制度,可参照本细则,具体由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制定,报省总工会备案。第二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基层工会组织,由福建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