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分公司提供报告。Р在辖区内推广和销售总公司/省级分公司报备的产品。Р在总公司/省级分公司给定的权限内完成核保或核保辅助工作。Р完成辖区内的出单、催收保费的工作。Р在其辖区内提供理赔或理赔辅助服务以及售后客户服务。Р履行其他法定/总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求的义务Р分公司/支公司办公场所的选址必须获得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当地保监局的批准,且场所的规格符合其经营规模和成本要求。Р营业场所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营业场所面积能保证各职能部门正常办公和开展业务需要,各办公区域划分比较清晰,有合适的客户服务区域;Р营业场所应配置完整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抢措施,能够保证营业场所基本安全;Р计算机房、财务区域、单证存放点等应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Р办公设备、通讯设备要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Р装修方案应获得总公司批准,公司标识应标准、清晰。Р部门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应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管理需要。核心岗位人员应当在开业之前全部到位,并完成岗前培训。Р任命分公司/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在获得总公司批准后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任命。任命支公司经理应获得总公司批准,并在任命后向当地保监局报告。Р担任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Р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Р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Р不存在保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Р担任支公司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Р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和信息技术岗位。Р分公司/支公司应当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