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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评审专家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Р第十三条结余资金管理。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计划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Р第十四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工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Р Р第五章监督与绩效Р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Р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Р第十七条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Р(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Р(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Р(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Р(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Р(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Р(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Р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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