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提报项目计划预算并制定项目计划指南。第四章专利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第十一条区科技局对专利资金申请采取定期受理、审核。发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各街道科技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各街道科技服务中心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提报区科技局, 区科技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发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收据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二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的单位( 个人), 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 、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 、属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的须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 、属开展专利技术转移与运用项目的须提供: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营业执照、项目申报书。申请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三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300 件(含)以上、开展专利技术转移与运用项目、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报备制度。每个季度向区科技局报备上季度申请量和下季度的计划数,不能报备的,不能享受政府专利奖励政策。第十四条对专利资金申请,采取电子受理和纸质受理两种方式。电子受理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纸质受理须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分为纸质件审核、电子件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单位不能享受政府专利资金奖励。第五章专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专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管理。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资金使用,根据当年实际预算情况确定。第十六条申请专利资金奖励的单位( 个人), 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