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起到协调监督作用。此类社工以相对独立的身份介入拆迁社区,能较充分地评估拆迁安置周期,更好地与多方有效协调,以实现综合治理,如2011年4月广州市越秀区东濠涌中北段工程项目就采用了此种方式。[8]但其面临的问题是,社工在进入社区初期如何与居民建立信任关系,及与政府决策层如何平等有效沟通,达成充分共识。Р (3) 以服务机构专业社工的身份参与,作为独立第三方协调人的角色介入。拆迁执行人是基层街道社区,社会工作机构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外的独立第三方协调人角色介入。如2012年,笔者参与的长沙市开福区众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介入长沙开福区旧城改造工作就属于此类。在这种情况下,社工能充分发挥其独立性,促进拆迁双方互信共识,完善拆迁安置服务协调机制。社会工作机构作为专业社会力量,受到决策层或执行层的邀请参与,而非委托执行。但该类社工在参与的过程中,也面临独立第三方身份在不同的期待和诉求中如何明确服务定位的问题。Р Р 3. 社工介入拆迁社区的时间选择与服务周期Р (1) 规划时期介入,完整参与拆迁过程。社会工作机构被邀请参与拆迁早期规划和决策协商,可以较系统地参与从规划到实施及后续的完整周期。社工在决策层面的参与是以政府开放的态度及双方既往合作信任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如广州越秀区政府委托社会工作机构执行拆迁任务是以2008年开始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基础的。在这个过程中,社工具有一定独立的自主性和专业权威。(2) 执行阶段介入,参与拆迁执行过程。社工或社会工作机构被邀请在执行层面参与,协助政府落实决策,参与周期为拆迁安置执行期。政府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基础是社工介入的前提。该类参与方式下,社工须紧密结合政府中心任务要求开展工作,常缺乏独立的专业自主性和选择权,且工作周期随着拆迁周期结束而结束。如南京市江宁区的社工以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长沙众仁社工服务中心在执行阶段参与均面临这样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