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Р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Р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Р (五)公司年度报告; 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Р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Р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Р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Р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Р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Р 第四十二条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Р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Р 第四十四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Р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Р第四十六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Р第四十七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Р 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Р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Р 第五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