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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第三节固定资产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三)单位价值较高。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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