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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范畴和组织形式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法不严和形式主义。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证交所的一线监管是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机制能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从操作层面上看,有关证券交易轨迹的适时监控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层次,鉴于我国证券公司大股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还较为普遍的实际情况,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应该与完善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使内控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成为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将内控机制制度化和组织化,同时这种内控机制还应该成为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证交所等外部监管在证券公司内的落脚点。Р5·信息披露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证券业本身就属于风险行业,而我国证券业发展的特殊性使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更高。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几乎都是法人股东,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在1999年开始的增资扩股热潮中,许多上市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证券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实质上并不是股权的所有者,而是所有者的代表。证券公司的终极所有者国家和广大流通股股东对证券公司几乎不存在直接的控制或影响,证券公司实际上是被划分为多个层次的委托—代理人来控制和管理的。因此存在两个问题:证券公司法人股东背后的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集团对证券公司业务经营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和影响;作为终极所有者的国家和相关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有可能被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架空,其所有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按照现代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信息不对称是增加委托Р—代理成本的重要因素。因此,从证券公司终极所有者利益的角度来说,应该增加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透明度,或者说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Р-->(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公开制度)。而且相对于一般公司而言,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该更全面、更及时和更准确。对证券业这一细分市场,不仅要做到公平竞争,而且应该向公开竞争和“透明”竞争的方向发展。在我国,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近乎于零,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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