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Р 第四十条监事长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Р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Р 第四十一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担。Р 第四十二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Р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是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二是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三是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Р 第四十四条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Р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予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仅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Р 第四十七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共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Р 一、与药农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Р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Р 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Р 五、归还成员出资。Р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Р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