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Р㈦承担本社的亏损; Р㈧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Р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Р㈠主动要求退社的; Р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Р㈢死亡的; Р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Р㈤被本社除名的; Р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止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的三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Р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Р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Р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Р㈠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Р㈡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Р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因前条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Р Р第三章组织机构Р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组成。 Р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Р㈠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Р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Р㈢决定成员出资标准; Р㈣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