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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142KB

文档介绍
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㈧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2%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1%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范种植、诚信种植的基本要求从事种植活动,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㈤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㈥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㈦承担本社的亏损; ㈧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㈠主动要求退社的; 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㈢死亡的; 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㈤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止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的三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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