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索赔事宜,三级企业配合相关工作。Р第三十一条采取统谈统签分付操作模式的采购结果执行为:Р(一)公司、三级企业与供应商订立三方书面合同;Р(二)物供中心根据合同规定,组织三级企业开展质量监造、催交催运及物流配送等工作;Р(三)三级企业负责对到货物资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Р(四)三级企业负责采购物资的结算事宜;Р(五)物供中心负责质量索赔事宜,三级企业配合相关工作。Р 第三十二条采取统谈分签分付操作模式的采购结果执行为:Р(一)公司与供应商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或长期供货协议;Р(二)三级企业依据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或长期供货协议分别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Р(三)三级企业根据合同规定,负责质量监造、催交、催运、仓储及物流配送等工作;Р(四)三级企业负责对到货物资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Р(五)三级企业负责采购物资的结算事宜;Р(六)物供中心负责质量索赔事宜,所属企业配合相关工作。Р第三十三条三级企业应及时向物供中心上报合同履约、物资质量、售后服务等采购结果执行情况。物供中心负责对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三级企业或供应商进行反馈。Р第九章检查与考核Р第三十四条公司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Р第三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Р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Р(一)未经批准自行采购公司集中采购目录内物资的;Р(二)上报虚假物资采购计划造成重大损失的;Р(三)未按批准采购方案实施采购的;Р(四)未严格履行公司集中采购合同的;Р(五)实施集中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Р(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Р第十章附则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Р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