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人员除了要严格遵守基本准则,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外,还要及时做好汇报工作。Р第二十五条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调班的,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经同意,并做好衔接工作后,再离岗,确保值班工作正常运转。Р第六章抢险救灾时期值班Р第二十六条抢险救灾期间,实行相关值班制度。Р第二十七条具体值班安排工作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灾情应急响应工作部署做出决定。当要求局机关全员待岗值班时,非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离岗。Р第二十八条值班人员除遵守基本准则外,还应当了解有关自然灾害实际情况,知悉相关灾害预报机关及省厅、市委市政府、九县(市、区)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络方式,掌握制作值班快报等信息报送流程,熟悉有关部门应对灾害事故应急响应及市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抢险救灾相关预案,及时做好信息记录传达,情况汇报工作。Р第三十条值班人员应当时刻保持同气象等灾害预警发布机构的密切联系,适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受灾区域的气象资料以及受灾情况,明确事件由来及程度,并认真记录,如实反映情况,随时警惕次生灾情、险情爆发,根据相关情况作出正确处理,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灾情记录或事态进展,做好值班日志的记录,制作值班快报,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回音。Р第三十一条如遇第十四条所述情况,视客观情况参照本章条款执行。Р第七章监督与奖惩Р第三十二条局办公室负责各项值班制度的统筹安排与公布。Р第三十三条局效能办、局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和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突击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检验。Р第三十三条局机关各科室值班执行情况与效能工作挂钩,对违反本制度有关禁止性条款,消极参与值班,或在值班期间消极怠工的人员,按照局机关《效能问责若干规定》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条款进行问责。Р第三十四条带班领导、局效能办、局办公室对值班过程中有突出表现者,应在评定后,给予相应奖励。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